对情绪困扰的看法
非理性想法是儿童时期从重要他人那里学来的。此外,我们也自创非理性教条和迷信。然后我们借着自动暗示(autosuggestion)和自我重复(self-repetition)的过程,反复灌输这些错误的信念。因此,主要是我们自己不断重复这些非理性的想法,而非父母不断地灌输,使功能不良的态度继续残留并支配我们。
理性行为治疗法认为,大部分的情绪困扰主要起源于责备自。因此如果要治好神经症或人格异常,最好停止责备自己与别人。相反的,我们应学习接纳自己,尽管自己并不完美。艾里斯(1987b)提出一项假说认为,所有的人生来都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但我们也有很强的倾向,会把我们的欲望与偏好逐渐转为独断的、绝对的「应该」、「必须」等要求与命令。如果我们把持好自己的偏好及理性信念,就不会变得消沈、仇视别人或自我可怜;当我们被「命令」控制生活时,我们就会堕入困扰之中。不实际与不合逻辑的观念会使我们产生分 裂与不相容的情绪,而疯狂的想法则会产生功能不良行为。(Ellis,1987b)
艾里斯(1988)指出,因为我们会制造大量困扰自我思想与情绪,所以也有能力控制自己情绪和命运。他说,当我们感到不安时,不妨去检查隐藏在背后的「必须」与「应该」。绝对性的认知是人类悲剧的核心。因为大多数时候这些信念会阻碍人们追求自己的目标;事实上人类所有的悲剧与严重的情绪困扰都是不必要的。我们有意或无意地创造各种思考方式,以至于影响了我们的各种情境下的感受方式。因为我们有能力自我察觉,能观察与评估自己的目标与意图,所以,我们也能改变思考、情绪与行为。无论发生什么,我们通常能改变自己的情绪,我们能够有创意地决定对同样的情境产生不同的感受,也因此能坚决地拒绝使自己对任何情境产生严重的焦虑或抑郁(Ellis,1988)。
理性行为治疗法认为人不「需要」被接纳和被爱,即使这些是非常好的感觉。治疗者教导当事人如何不压抑地去感受,即使是在不被重要他人接纳与爱时。虽然理性行为治疗法鼓励当事人去体验不被接纳的悲伤,但是更试图帮助他们找出方法,去克服沮丧、焦虑、创伤、自我价值的失落以及怨恨。
我们会加以内化并且不可避免地导向自我挫败的一些非理性想法包括:(Dryden & Ellis,1988; Ellil,1987b,1988)
我「必须」得到生活中所有重要人物的爱或认可。
我「必须」完整并完美地执行重要任务。
因为我非常希望别人能体贴及公平地待我,所以他们「绝对要」这么做。
如果得不到我所要的,那会很糟糕,而且我会无法忍受。
避免面对生活中的困难与责任,要比承担更多具有报酬性的自我要求容易得多。
大多数人都有强烈的倾向使自己不断地被上述内化的自我挫败信念困扰住,因此,他们发现要持续地保持心理健康简直不可能。(Ellis,1987b)。
A-B-C人格理论
正如我们所知,理性行为治疗法的基本主张是:情绪的困扰(不同于悲伤、懊悔,和挫折感)大部分是非理性思考下的产物。非理性的性质来自于「要求」这个世界「应该」、「最好」,以及「必须」要如何如何。从理性行为治疗法的观点看,许多治疗者只注重过去的历史和事件,仿佛只要改变当事人的童年,任何问题就能解决。另有一些治疗者过度强求当事人去认清、表达和抒发其感觉;有些治疗者则要求当事人在此时此刻重新再去体验早期的事件和感觉。艾里斯认为,这些作法都不太有效,因为情绪的结果不会仅仅因为感觉被强化突显及表达出来后而消失;而应该是当事人与治疗者应一起辩论那些引发负面情绪结果的非理性信念,并努力将不实际、不成熟、命令式和绝对式的思考方式转成实际、成熟、合乎逻辑和请求证据的方法去思考和行动,才能导致对生活的情境有较适当的情绪反应。
下图将澄清上述各种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
A-B-C人格理论是理性行为治疗法的理论与实践的核心。A是既存的事实、事件、或一个人的行为或态度。C是情绪与行为的结果、或一个人的反应:此等反应可能适当或不适当。
A(缘起事件)并不能导致C(情绪的结果),而是B,它是一个人对A的信念,是B导致了情绪反应C。例如,如果一个人在离婚后感到沮丧,这不是离婚本身引起沮丧反应的,而是这个人对于失败、被拒绝或失去配偶所持的信念所引起的。艾里斯认为被拒绝与失败的信念(在B点)才是导致沮丧(在C点)的主要原因,而不是离婚这一实际事件(在A点)。因此,人要为自己制造的情绪反应和困扰负责任。理性行为治疗法的核心在于,教导人们如何改变直接导致其困扰情绪结果的非理性信念。(Ellis,1979b)。
情绪困扰是如何产生的?乃是一个人不断地对自己重复暗示那些不合逻辑的语句所造成的,例如,「我应为离婚而受责备」、「我是可怜的失败者,我做的每件事都是错的」、「我是个没价值的人」。艾里斯反复地指出「人怎么想就会有怎样的感觉」。困扰情绪反应如沮丧和焦虑,是自我挫败信念引起的,而这些信念是学习来的以及根据自创的非理性想法而产生的。
A、 B与C之后接着是D,也就是辩论。基本上,辩论是一种科学方法的应用,协助当事人向他们的非理性信念挑战。因为当事人可以学会理性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可用来摧毁任何不实际而无效的假设(Ellis & Bernard,1986)。艾里斯指出辩论的过程包括三个要素:侦察(detecting)、辩论(bedating)与分辨(discrimiaating)。首先,当事人要学会如何「侦察」出他们的非理性信念;特别是那些绝对性的语句:「应该」、「必须」以及「自我惊吓」(awflizing)、「自我贬抑」(self-downing)的信念;然后,要学习跟这些功能不良的信念「辩论」,即进行理性与验证性的质疑使自己跟这些信念做激烈的辩论,并得出不同的结论后表现出新行为。最后,当事人要学习分辨非理性的信念与理性的信念。
虽然理性行为治疗法使用许多认知的、情绪的与行为的方法来协助当事人克服其非理性信念,但是非常强调这种辩论过程除了在治疗中进行之外,也要在生活中不断地练习。最后,进入E的阶段,E就是效果,是较实际的部分,指获得新的有效的理性哲学,能以适宜的思考取代不恰当的思考。如果我们成功地达到此境界,我们接着就会创造F,F是一种新的情绪状态,不再感受到严重的焦虑或消沈,能配合情境而有适当的感觉。所以,要想有较好的感觉状态,最好的方法就是开始发展一种有效而理性的价值观。
因此,不必因离婚而沮丧、严责自己或惩罚自己,可以用一个理性的和有实证基础的结论来取代:「我感到很遗憾,我们的婚姻没有维系好,我们离婚了。我曾希望我们能解决问题,但是我们没有做到,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世界末日。我们的婚姻失败并不意味着我在生活中是个失败者。不断责备我自己和让我自己完全承担分手的责任是愚蠢的。」根据理性行为治疗法的理论,最终的效果会是减轻沮丧和自我责备的感觉。
总之,重建价值观以改变功能不良的人格应包括下列步骤:(Ellis,1979d,1988)
1. 充分认清我们应对自己所制造的问题负责。
2. 接受我们有能力能显著地改变这些困扰的观念。
3. 认清我们的情绪问题来自于非理性信念。
4. 清楚地察觉这些信念。
5. 了解使用严密方法去辩论愚蠢信念的价值。
6. 接受以下事实,即如果我们希望有所改变,则最好努力去对抗非理性信念,以及那些功能不良的感觉和行为。
7. 在我们剩下的人生里,应一直以理性行为治疗法的方法去杜绝导致困扰的结果。